為更好應對重污染天氣,改善空氣質量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》《山東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定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通告。
一、臨時性交通管制啟動和解除條件:出現長時間大范圍不利氣象條件時,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,生態環境部門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,啟動交通管制措施;重污染天氣預警解除后,解除交通管制措施。
二、臨時性交通管制區域為煙臺市行政區域。
三、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:當達到本通告第一條規定的啟動條件時,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中重型燃油(氣)貨車禁止上道路行駛,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。
四、特許通行車輛:民生保障、應急搶險、城市運行保障、公共交通、執法執勤、新能源汽車等車輛不在臨時性交通管制范圍。
五、法律責任:違反管制措施規定的,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。
六、本通告自2022年1月30日施行,有效期至2022年3月13日。